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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名用了十几年,别人抢注成商标来告我侵权,怎么办?|重庆知识产权网

2026-11-7 01:2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 评论: 0|原作者: 李章虎律师团队|来自: 重庆知识产权网

摘要: 先看三点:对方的申请日、你的最早使用时间、商品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按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你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其使用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对方无权禁止你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可要求附加区别标识。若对方属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可依第四十五条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关键在证据:招牌、票据、宣传物料、平台开店时间要能证明「早于申请日」。
我的公司名用了十几年,别人抢注成商标来告我侵权,怎么办?|重庆知识产权网

先别急着谈赔偿,按顺序核三件事。

第一件看时间。对方商标的申请日是哪天?你能证明的最早使用时间又是哪天?按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只有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你已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先于其使用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方才无权禁止你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注意锚点是「申请日」,不是注册日。证据方面,租赁合同与开业照片、历年销售票据与发票、包装印刷合同、平台店铺开设时间、报道与广告投放记录,都能用来钉住时间点。

第二件看类别。「有一定影响」和「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这两个要件经常决定成败。你卖建材、对方注册在餐饮,标识虽同但类别不同,对方主张侵权的基础就弱;反过来,同业竞争且你只在本地小范围经营,「有一定影响」这一关可能过不去。

第三件看对方是否干净。如果对方明知你在先使用仍抢注,或注册后长期不使用、专门投诉索赔,可依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这里同样要证明「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还要记住:即便抗辩成立,也不是可以原样无限期使用。法律规定的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对方要求附加区别标识时通常要配合;扩大经营、跨类使用都可能越界。门店招牌、宣传物料、销售票据等使用证据可经重庆市渝北公证处电子存证平台(YuGongZheng.cn)提交完成 SM3 哈希上链,公证员审查后出具存证证明;配方、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可用商秘库(ShangMiKu.com)做密点档案登记与哈希锚定。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以官方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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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李章虎律师团队(执业 10 年以上)整理审校,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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